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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共有人仅有1%的产权也不能执行其份额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文章导览:说一说执行难那些事

 

在执行中,许多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存在共有人。如果处理共有财产是实践难题。在征得共有人同意或者履行相应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共有财产或者其份额进行司法拍卖的。

 

案例来源:广东高院(2018)粤执复141号余泳衡、邓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简要案情:

 

珠海中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6)粤04执160、161号公告,主要内容为:本院依法查封了余伟强名下13栋102房的99%份额,并将依法拍卖该99%份额。

该房产系余伟强与余泳衡按份共有的财产,其中余泳衡占1%的份额。

余泳衡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请求中止对涉案房产1%份额的执行,主要理由为:珠海中院拟拍卖的房产是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余伟强按份共有的财产。由于不动产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拍卖即需整体拍卖,其中属于复议申请人的1%的份额亦会被一并处分,珠海中院拟整体拍卖被执行人与复议申请人共有的房屋没有依据。

 

 

裁判理由:

 

广东高院认为:

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财产共有权人能否以其共有权为由阻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从其规定的内容来看,不仅仅是赋予执行法院对共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还赋予了共有权人主动分割共有财产或者通过析产诉讼要求明确其共有份额的权利,尤其是“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的规定,其内涵为“中止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共有权人各自份额尚未明确,正在通过诉讼解决。而对份额已经明确的,不构成中止执行之条件。因此,法律不禁止处置共有财产。具体到本案,案涉房产为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其各自的份额已经明确,执行法院公告中亦明确表述为“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余伟强所有的香湖路169号13栋102房的99%份额……进行评估、拍卖,得款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因此,执行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共有财产的份额合法有据。

至于复议申请人所提“房屋整体处置其享有的1%的份额亦会被一并处分”的理由,执行法院现并未就如何处置采取具体的执行行为,故本案中不予审查,执行法院在异议裁定中明确提出“本院在拍卖涉案房产时,余泳衡作为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的规定。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在考虑共有的具体情形,保障案外共有人应有份额的情况下,积极推进执行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其执行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余泳衡的请求。

 

笔者分析:

 

笔者并不认为单独拍卖被执行人所享有的房产份额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和共有人可以就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执行分割后的财产份额;但是,不动产在物理上并不能分割,单独拍卖份额会产生一些后遗症。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执行人占有大部分份额,共有人的小部分份额并不影响拍卖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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